条款和条件

Easyaid Pty Ltd ACN 602 795 513("公司、我们、我们或我们的") T/A Emergcare

1 服务范围及费用

1.1 参与

  • (a) 公司已提供作为条款和条件附件的(条款与条件) 其中:
    • (i) 在我们的网站 emergcare.com.au(“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应用”)或任何其他软件(“与网站和应用统称为‘软件’”)上,当用户选定购物车中的服务和商品(如适用),并在进入结账流程前被提示在软件上开设客户账户时;或
    • (ii) 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经与公司沟通后安排定制化团体课程,或按公司规定的方式(以下简称“沟通”),就提案详情页中列明的服务和商品(如适用)提供报价; 其中应明确说明,除其他事项外,将向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如适用)的范围,以及提供该等服务及商品所涉及费用的估算(以下简称“提案”)。
  • (b) 本条款与条件构成提案的一部分,视同已纳入提案之中(合称“协议”)。
  • (c) 除非《协议》中已明确包含,否则公司不承诺将提供任何服务和商品。

1.2 验收

  • (a) 提案中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仍可被接受:
    • (i) 在我们的软件上,直至当日下午 11 时 59 分;或
    • (ii) 互动,为期 7 天、

    之后,建议书中的提议即失效。

  • (b) 客户接受本协议(接受) 作者:
    • (i) 接受本协议;
    • (ii) 签署该协议;
    • (iii) 访问本公司网站的任何部分;
    • (iv) 将公司的软件下载并安装到技术设备上;
    • (v) 在公司的软件上创建客户账户;
    • (vi) 向公司支付协议中规定的任何费用;
    • (vii) 完成一项关于提供服务和交付货物(如适用)的订单(以下简称“订单”);
    • (viii) 他们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自愿参与;或
    • (ix) 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和货物(如适用)。

1.3 规费

  • (a) 客户就服务和商品(如适用)应向公司支付的费用如下:
    • (i) 服务和商品的费用;
    • (ii) 货物的运费(如适用)(“运费”);以及
    • (iii) 公司第三方支付网关提供商收取的支付处理费(订单处理费);(统称“费用”
  • (b) 客户必须在服务和商品(如适用)交付给客户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如适用):
    • (i) 在我们的软件上,在进行结账时,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提供商要求完成支付以完成订单;或
    • (ii) 在《建议书》日期后 7 天内通过互动方式;
  • (c) 客户应通过本公司的软件或在“交互”栏目下的定制链接,向本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服务提供商支付费用(如适用),且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i) 客户提交信用卡、公司卡、借记卡、预付卡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存储在或不存储在移动钱包应用程序(支付卡)中;或
    • (ii) 若客户此前已向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提供商提供了支付卡的详细信息,并选择将首选支付卡以令牌(“令牌”)的形式保存下来,该令牌作为客户账户详细信息的一部分存储于公司的软件中。 该令牌不包含客户的任何个人财务信息,而是指向客户财务信息的引用链接,该信息由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提供商根据客户的指示和约定予以保留。 客户可随时向公司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提供商申请取消该令牌,方法是要求从该提供商的记录中移除已存储的首选支付卡。公司将根据本协议下的《隐私政策》尊重客户的隐私权。
  • (d) 除非客户至少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收取服务费;但若客户提供书面确认,说明其因临产而无法参与服务提供,则不在此限。
  • (e) 公司可将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如适用)与公司根据本协议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相互抵销。

2 客户账户

2.1 应用

  • (a) 公司要求客户在本公司的软件上创建客户账户,以便使用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如适用)。
  • (b) 客户必须:
    • (i) 作为自然人,至少年满 18 周岁;以及
    • (ii) 遵守本协议第 8 条规定的声明和保证;有资格在公司软件上为其服务和货物申请客户账户(如适用)。
  • (c) 客户不得允许任何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务及商品(如适用),且客户应对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 (d) 除非经公司书面许可,每位客户仅可拥有一个客户账户。
  • (e) 在开设和设置客户账户时,客户必须设置密码或其他安全的登录方式,以便访问软件以获取服务和商品(如适用)。 客户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支付卡信息,用于支付订单应付的费用。公司将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包括:客户的全名、实体名称,以及澳大利亚商业编号(ABN)和澳大利亚公司编号(ACN)、出生日期、年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任何相关的病史(以确保客户能够参与服务的提供)。

    在公司尊重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客户应自行负责保护账户详情,包括登录详情和密码,并防止任何第三方访问用户名、密码、电子邮件账户、手机和技术设备。若第三方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在公司软件上订购服务和商品,客户将对使用支付卡信息令牌支付的任何商品订单负责。公司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公司因未能保护客户的登录信息和密码而违反了隐私权。

  • (f) 客户有责任维护并确保其账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准确、完整且最新。若客户未能确保这一点,可能会导致其无法访问或使用服务及商品(如适用)。
  • (g) 客户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提供和交付其服务及商品(如适用)而作为公司正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向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或推送通知)。 客户可随时通过其账户订阅偏好设置,选择不再接收公司发送的商业电子信息。客户进一步确认,选择不再接收商业电子信息可能会影响其与公司就服务及商品(如适用)的提供所进行的交易体验。

2.2 暂停和关闭

  • (a) 客户可随时通过本公司的软件或联系本公司,自愿关闭其账户。
  • (b) 如果公司认为客户的账户已被第三方使用,公司可暂停客户对该账户的访问权限,或永久关闭该账户。
  • (c) 如果公司认为客户存在以下情况,公司将同样关闭该客户的账户:
    • (i) 违反了条款与细则、建议书和协议;
    • (ii) 根据适用法律或公司的标准和政策,不具备或不可能具备以符合其服务和货物交付(如适用)的方式访问和使用公司软件的资格;
    • (iii) 在公司的服务和货物(如适用)方面行为不合法;以及
    • (iv) 滥用服务和货物(例如,公司认为客户无权申请退款或信用额度、反复提出无理投诉、虐待公司员工或任何其他正当理由)。
  • (d) 若公司永久关闭客户的账户,公司可将客户通过有效途径获得的任何剩余账户余额退还至客户的支付卡;若因任何原因无法通过该方式退还,则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使用客户向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退款。

3 服务和商品的提供

3.1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a) 公司将于生效日起开始提供服务和商品(如适用),但须遵守双方商定的任何变更,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服务和商品(如适用)。
  • (b) 公司将根据本协议下的《隐私政策》尊重客户的隐私权。
  • (c) 公司可全权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及何时向客户提供并交付服务:
    • (i) 通过其软件平台;
    • (ii) 在公司指定的地址地点(公司地点);或
    • (iii) 根据客户通过与公司互动提出的要求,在客户账户中设置的客户指定地址(客户地 点)。客户负责支付在客户所在地交付服务的付款费用。
  • (d) 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以何种方式及何时向客户供应并交付货物(如适用),供客户在其所在地独家使用。
  • (e) 公司可遵循客户就提供服务和商品所作出的所有合理指示,但客户须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合理额外费用或开支。
  • (f) 若客户未支付任何款项,公司可自行决定:
    • (i) 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服務和商品;或
    • (ii) 推迟或取消相关服务和商品。
  • (g) 客户确认,对于因根据第3.1(f)条取消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h) 除非在《提案》中明确规定或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说明,否则本公司不保证能够在特定时间提供服务和商品。
  • (i) 公司将确保服务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指南;
    • (i) 围产期卓越中心(COPE);
    • (ii) 澳大利亚复苏理事会;
    • (iii) 哮喘基金会;
    • (iv) 澳大利亚临床免疫学和过敏学会;以及
    • (v) 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框架(仅适用于经认证的课程)。
  • (j)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本公司为遵守与向客户提供服务和商品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准则、标准、指示、决议或其他义务,在行使合理谨慎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的权利。

3.2 客户的义务

  • (a) 客户必须:
    • (i) 披露任何可能妨碍公司按照第 3.1(i)款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身体、精神和医疗状况;
    • (ii) 确保拥有所需的技术设备以及软件或应用程序,以参与并获得公司提供的服务和货物。公司不声明也不保证其软件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将在客户的上述硬件或技术设备上运行;
    • (iii) 确保在客户所在地拥有并必须保持稳定和有效的互联网连接服务或数据网络接入,以便能够交付公司的货物和服务。客户负责并承担访问互联网连接服务或数据网络访问的费率和费用;
    • (iv) 与公司进行合理的合作,以便在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定制的集体培训课程时进入客户所在地;
    • (v) 确保客户的员工和代理人与公司合作并协助公司交付服务和货物;
    • (vi) 立即通知公司有关公司货物的任何问题、任何检查、意见、任何与公司货物有关或涉及公司货物的任何机构的报告;
    • (vii) 在客户要求公司在客户所在地举办定制的集体培训课程时,为公司服务的运行和交付提供运输、设施和电力,并支付相关费用;
    • (viii) 不得超载、改动、玷污、误用、滥用货物,不得违反原定用途使用货物, 不得损坏公司货物;
    • (ix) 确保公司代表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公司货物不受损害;以及
    • (x) 确保不得将任何受污染、被禁止、易燃、液体废物、规定废物、高度易燃或爆炸性废物放入公司的货物中,也不得放入任何可能对公司代表(统称“客户服务”)的健康和福祉造成伤害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 (b) 若客户未遵守第3.2(a)条的规定,则公司因此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开支应由客户承担。
  • (c) 对于因违反第3.2(a)条而导致的客户服务提供延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d) 若因违反第3.2(a)条而导致服务终止,本公司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 (e) 如果客户在接受合同后、服务和货物交付前解除本协议,客户必须向公司支付因准备开始并提供服务和货物而产生的任何垫付费用(如有)以及公司为该目的合理聘用的任何人员或承包商的费用,除非客户进入分娩阶段(在此情况下,客户参与服务交付的时间安排可予以调整)。
  • (f) 客户应对在其持有期间对公司货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和损失承担责任(合理的“自然磨损”除外)。

4 付款

4.1 发票

公司将按照建议书中的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必须在服务和货物交付和完成之前支付费用。

4.2 付款义务

  • (a) 客户必须在发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公司开具的每张发票。如果发票未注明付款日期,客户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7天内向公司全额付款。
  • (b) 客户必须全额支付每张发票,不得进行抵销、扣减或提出反诉,且客户承认,本条款可作为抗辩依据,以阻止任何关于抵销、扣减或反诉的诉讼程序。

4.3 未付款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第 4 条的规定向公司付款,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 (a) 收取发票上注明的逾期付款费;
  • (b) 自违约日起,对未结清账款按违约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该账款及任何利息和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 (c) 要求客户预先支付尚未提供的任何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及货物的费用;
  • (d) 暂停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和供应任何货物,和/或对客户控制、占有和保管的、与该提案相关且尚未付清款项的服务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客户向本公司全额支付款项且本公司对此满意为止;以及
  • (e) 根据第10条终止本协议。

如果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签发的发票付款支票被拒付,公司可以

  • (f) 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拒绝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和商品,其中包括因支票被拒付而由公司承担的任何银行费用;以及
  • (g) 将该张拒付支票视为违约行为,并可选择终止或维持本协议的条款;无论选择哪种情况,公司均有权向客户索赔。

4.4 其他费用

  • (a) 若未结清的账款被移交至律师事务所和/或债务催收机构进行追讨,客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 (b)
    • (i) 产生的任何追偿费用;以及
    • (ii) 公司应付的任何佣金。

    如果未结账款被移交给法律从业人员,客户必须支付法律从业人员以律师/委托人身份提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5 责任限制与赔偿

5.1 不可抗力事件

  • (a) 若因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或未能提供服务和货物,或未能遵守本协议,且该延迟或未能履行在合理范围内可归因于该事件或情况, 且该事件或情况因其性质本无法预见,或者即使能够预见但亦属不可避免,前提是受影响的一方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消除该事件或情况的影响。
  • (b)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履行义务出现延迟或未能履行,且该情况持续超过90个连续日,公司可退还已支付但尚未获得相应服务的款项。

5.2 法定保证

  • (a) 本协议的条款不排除或限制任何法律(包括《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的适用,若如此做将违反该等法律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
  • (b)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协议的条款排除所有默示条件和保证,但若排除任何默示条件或保证会违反任何法律或导致该条件无效的情况除外。

5.3 责任限制

  • (a)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受第5.3(c)和(d)款的约束,公司就提供服务和商品所承担的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基于合同、侵权、过失、违反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原因——均以以下为限:
    • (i) 重新提供服务和货物;
    • (ii) 支付再次提供服务和商品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或
    • (iii) 就存在瑕疵的服务和商品,向客户退还其已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包括订单处理费)。
  • (b) 客户免除公司因延迟或未能提供服务和货物,或未能遵守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但前提是该延迟或未能履行系由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所致, 且该事件或情况因其性质本无法预见,或者即使能够预见亦属不可避免,但前提是受影响的一方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消除该事件或情况的影响。
  • (c)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对客户因合同、侵权、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原因而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 (d) 若任何损失或损害是由客户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造成或促成的,公司对此不承担对客户的责任。

5.4 赔偿

  • (a) 客户应就所有索赔、损失或损害向公司提供赔偿,并使公司免受其害:
    • (i) 由客户造成或促成的部分;以及
    • (ii) 由在客户场所使用的本公司商品所引起。

6 知识产权

6.1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a) 各方均保留对其现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 (b) 客户同意,公司可通过许可方式从第三方合作伙伴计划中获取知识产权。
  • (c) 客户同意,公司将拥有所有已开发知识产权,且已开发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均应实际归属于公司;若未实现上述归属,客户应将该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通过现行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

6.2 知识产权许可

  • (a) 客户同意并确认,在全额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公司授予客户一项非独占且免版税的许可,允许客户将其服务中所包含的已开发知识产权用于其开发时的预期目的,供客户独家使用并仅为其培训目的带来独家利益,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经双方同意。
  • (b) 客户不得违反许可规定的允许用途,使用公司通过其第三方合作伙伴计划获得的任何知识产权。
  • (c) 若客户拟将已开发的知识产权用于预期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必须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6.3 知识产权保证

  • (a) 每一方均保证,其不会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侵犯另一方的现有知识产权。
  • (b) 客户保证,其不会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侵犯本公司的已开发知识产权。
  • (c) 客户保证,其不会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侵犯本公司通过其第三方合作伙伴计划获得的任何许可或知识产权。客户应就因违反或侵犯本公司第三方合作伙伴计划的许可或知识产权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害,向本公司提供赔偿。

7 隐私与机密信息

  • (a) 客户确认并同意,公司可从客户处收集保密信息。
  • (b) 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所有必要记录(包括保密信息),以满足公司为履行服务和提供货物而提出的合理要求。
  • (c) 公司于提供服务及商品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除《隐私政策》中披露的情况、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情况,或经客户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不得向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 (d) 各方必须确保,在与任何其他方共享任何数据时,均符合所有相关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8 声明与保证

8.1 由各方

各方均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 (a) 该协议的签订已通过所有必要的公司程序或其他程序获得适当授权;
  • (b) 其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可以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或促使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
  • (c) 该协议对其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 (d) 本协议不与该方的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的规定相冲突,也不导致违反或违约;同时,本协议也不违反该方作为缔约方、受其约束或须遵守的任何协议中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或规定,以及任何令状、命令或禁令、判决、法律、规则或法规。
  • (e) 该实体具有偿付能力,未就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任命任何接管人、管理人或法定管理人,且未与一名或多名债权人达成任何自愿安排;以及
  • (f) 如果是某项信托的受托人:
    • (i) 它是该信托基金的唯一受托人,且未采取任何行动将其撤换或取代;
    • (ii) 根据信托契约,它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 (iii) 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根据信托基金的组成文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 (iv) 本协议的签署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交易都是或将是作为适当和妥善管理信 托的一部分进行的,并且是或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 (v) 並無就信託或任何部分資產或信託業務委任控權人、清盤人或 法定管理人;及
    • (vi) 据其所知,目前尚无任何针对其的、可能对本协议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索赔、法律程序或调查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

8.2 客户

客户向公司保证,客户所在地是交付公司服务和货物的安全、合适的设施。

9 GST

  • (a)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提案》中列明的任何金额均不含商品及服务税(GST)。
  • (b) 就本条款而言,《商品及服务税法》中定义的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 (c) 如果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供应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则提供该供应的一方(仅就本条款而言,称为“供应商”)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应付款项或对价外,还可向该供应的接收方 (仅就本条款而言,称为“受供方”)追收一笔商品及服务税的额外款项,该款项应按受供方就相关供应应付的金额或对价乘以现行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计算。
  • (d) 根据本条款可向受让人追偿的任何额外商品及服务税(GST)款项,应在不扣除或抵销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计算,且受让人应与支付本协议项下相关供应的款项或对价同时、以相同方式支付该款项。
  • (e) 供应商必须向收货方开具税务发票,并须采取任何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便或协助收货方就本协议项下应缴纳的任何商品及服务税(GST),或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供应,申请或核对任何进项税抵扣、抵销、退税或退款。
  • (f) 若发生与本协议项下供应相关的调整事件,供应商必须在该调整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接收方开具调整单。

10 终止

10.1 因违约而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前 7 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 (a) 未遵守《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且
  • (b) 在关于违约的7天通知期届满后,未能以通知方认为满意的方式纠正该违约行为。

10.2 立即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在通知客户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 (a) 客户
    • (i) 不再能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未能向公司支付任何应付费用;
    • (ii) 如果是法人团体,任何官员或雇员:
      • A. 被指控或被认定犯有任何刑事罪行;
      • B. 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声誉受损;或
      • C. 在财务交易中犯有欺诈行为或被指控犯有任何不当行为;以及
    • (iii) 违反本协议的重要条款(或持续违反任何条款)且无法补救;或
  • (b) 由于公司关联方的完全及永久丧失劳动能力(TPD)或死亡,导致公司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3 终止的后果

本协议终止时:

  • (a) 客户就终止前的任何期间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开支或报销款项(无论是否已开具发票),均须在终止之日起7天内由客户支付;
  • (b) 各方均保留其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包括针对在终止前发生或因导致终止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 (c) 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将继续有效;
  • (d) 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声称其仍与另一方存在关联;且
  • (e) 客户:
    • (i) 授予公司进入其场所的权利,以便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取公司的货物;以及
    • (ii) 在合同终止后7天内,对公司货物造成的任何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

11 总则

11.1 转让

公司可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客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除非已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11.2 修正案

本协议只有在获得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修订。

11.3 对应方

本协议可以任意份数的对开本签署,所有对开本合在一起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件。每一方可亲自、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方式与另一方交换已签署的副本。

11.4 可分割性

如果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效、失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存在、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损害或减损,违规条款将被视为从协议中分离。

11.5 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损害,也不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连带责任

如果客户不止一人,则无论发票的收件人是谁,也无论哪个人获得了服务和货物的利益,每个人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11.7 不依赖

各方承认,在签订本协议时,除书面规定外,并不依赖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协议不包含任何成文法或普通法隐含的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

11.8 文件的优先顺序

  • (a) 在不违反第 11.8(b)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本协议与任何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协议为准。
  • (b) 如果本条款与细则与建议书不一致,以本条款与细则为准。

11.9 义务的存续

双方根据第 5、6 和 7 条接受的义务在协议终止或到期或服务和货物提供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11.10 电子交易

各方同意根据《2000 年电子交易(维多利亚州)法案》(维多利亚州)的规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签署本协议

11.11 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的累积,而不是排他性的。

11.12 管辖法律

  • (a) 本协议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 (b) 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12 定义与解释

12.1 定义

在本条款与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资本化工程具有下文或附表中规定的含义:

  • (a)“索赔”是指所有要求、索赔、诉讼、处罚、罚款及责任(无论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
  • (b) 开始日期 指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客户已:
    • (i) 已签署该协议;或
    • (ii) 根据本协议出具了验收确认书。
  • (c) 保密信息 指一方披露给另一方的所有信息(无论书面还是口头),且该信息属于以下任一情形:
    • (i) 由披露方在披露时标注为机密;或
    • (ii) 其性质应使接收方有理由将其视为机密,

    但不包括以下信息

    • (iii) 因非披露方过失而属于公共领域;
    • (iv) 在披露时已由接收方合法持有;
    • (v) 为就本协议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征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而进行披露;或
    • (vi) 根据法律、法院或仲裁庭的命令,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
  • (d)后果损失是指发生或遭受的所有间接、特殊和/或后果性损失、损害、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开支,包括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营业额损失、任何名誉或商誉损失、任何知识产权价值损失、任何法律费用和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其他开支以及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 (e)客户系指建议书中列出的任何具名自然人或实体,或已在公司软件上注册客户账户并为公司供应和交付服务和货物的订单完成费用支付的自然人或实体;
  • (f)客户所在地系指建议书中列出的客户处所,或公司与客户可能商定的任何其他处所。
  • (g)违约日期系指付款到期日;
  • (h)违约利率是指年利率10.5%和适用的罚息利率中的较小者;
  • (i)开发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本协议期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
  • (j) 现有知识产权 指各方在生效日已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 (i) 公司前任从业人员和雇员的知识产权;以及
    • (ii) 其他第三方供应商、软件或其他;
  • (k)“费用”指《提案》中规定的费用;
  • (l)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联公司的死亡或 TPD、火灾、闪电、爆炸、洪水、地震、暴风雨、飓风、自然灾害、大流行病、政府行为、暴乱、内乱、恶意破坏、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战争(宣战或未宣战)、封锁、革命、破坏、放射性污染、有毒或危险化学污染或任何其他灾难;
  • (m)货物是指建议书中规定的公司向客户所在地提供的任何货物;
  • (n) 《商品和服务税法》与《1999 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税)法案》(澳大利亚联邦)中的内容相同;
  • (o) 知识产权 指就以下事项而言,目前及将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所有法定或其他知识产权:
    • (i) 任何发明、创新、专利、著作权、保密信息及专有技术;以及
    • (ii) 1967年7月《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所有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编码、程序、设计、概要、材料、手册、记录、程序、系统、营销技 术、计划或规格;

  • (p)损失系指任何索赔、通知、要求、诉讼、程序、诉讼、调查、审计、判决、损害、损失、 费用、开支或责任,无论其如何产生,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或法规,是否涉及第三方 或其他方面、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价值缩减或缺陷(无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之前是否知晓或主张),包括与任何索赔或诉讼的调查或抗辩有关的所有合理发生的法律和其他费用,无论是否导致任何责任,以及为解决索赔或诉讼而支付的所有金额;
  • (q)订单处理费是指客户为使用第三方支付网关和金融机构服务通过公司软件处理订单付款而应支付的费用,目前设定为订单总价的 1.1%(包括交付费(如适用))+ 每笔交易 0.30 澳元,但公司可能会根据公司网站和软件上提供的任何未来版本的条款与细则的规定不时进行变更;
  • (r)建议书系指第 1.1(a)条定义的建议书和本协议中被称为 "详情页 "的那一页;
  • (s)“服务”指公司根据《提案》所提供的服务,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认证和未经认证的急救教育及培训课程,例如围产期急救、儿科急救、心肺复苏术、急救、教育与保育环境中的紧急急救响应、“家庭良好开端”计划,或公司不时调整的其他服务。
  • (t)期限指建议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建议书中没有明示期限,本协议将从生效日期起生效,直至公司向客户提供并交付服务和货物(如适用)之日;且
  • (u)TPD指至少三个月(或预计三个月)的完全和永久残疾(无论是身体残疾还是 精神残疾)。

12.2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a) 凡提及任何法律,均包括任何经修订、取代、重新制定或合并的附属立法;
  • (b)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c) 一方当事人在决定某一事项时,应合理行事;
  • (d) 对 "人 "的提法包括
    • (i) 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当局、信托机构、国家或政府当局;以及
    • (ii) 其执行人、管理人、替代人、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 (e) 凡提及某条款或附表,即指本协议的某条款或附表;
  • (f) 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解释;
  • (g) 凡提及任何协议或文件,均指经不时修订、更替、补充或替换的该协议或文 件(以及(如适用)其任何条款);
  • (h) 凡提及“书面形式”的事项,均包括以任何能够呈现书面形式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的表示或再现方式呈现的该事项;
  • (i) "美元 "或"$"指澳大利亚货币;
  • (j) 如果时间段从某一天(或事件)开始计算,则不包括该天(或事件发生之日);
  • (k) "包括"、"包括 "或类似表述不是限制性词语。

12.4 中性解释

不得仅以一方提出本协定或其相关部分为由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做出不利于该方的解释。